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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5902号

曹美丽与吴云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曹美丽,吴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902号申请执行人曹美丽。被执行人吴云杰。

原告曹美丽与被告吴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3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美丽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吴云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美丽未实现债权36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云杰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90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胡航晓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金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