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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66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与赵磊、马莹莹、张昌锋、李晓林、孙卓杰、刘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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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被执行人赵磊,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莹莹,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昌锋,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晓林,女,1988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卓杰,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秋利,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3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磊、马莹莹、张昌锋、李晓林、孙卓杰、刘秋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磊、马莹���、张昌锋、李晓林、孙卓杰、刘秋利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磊、马莹莹、张昌锋、李晓林、孙卓杰、刘秋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二角一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振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