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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4274-1号

汪亮与李保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亮,李保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274-1号

原告:汪亮,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李保颍,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现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保颍的“起亚牌”小汽车一辆的产权登记手续。案外人自愿为原告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保颍的“起亚牌”小汽车一辆(号牌号码:皖K×××××;车辆型号:YQZ7204A;发动机号:131825)的产权登记手续;

二、查封(身份证号码:)所有的“马自达”牌小汽车一辆(机动车登记编号:皖K×××××)的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顾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