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5801号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镇。法定代表人刘春明,经理。被告周春彦,男,自然身份不详,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国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文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