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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5801号

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周春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周春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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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5801号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镇。法定代表人刘春明,经理。被告周春彦,男,自然身份不详,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国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文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