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1465号

宰兰针与李玉勤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465号申请执行人宰兰针,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勤,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玉勤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记员  董宝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