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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石执字第03774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秀清债权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秀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石执字第03774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1号楼B座。负责人戴兵,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秀清,男,1984年06月23日出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秀清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4年石民初字第0089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秀清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秀清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上述事实,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此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石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东民

审 判 员  赵 伟

代理

审判员  付晓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 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