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673号
原告:安某,农民。
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志明 关注公众号“”
安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673号
原告:安某,农民。
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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