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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3673号

安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安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673号

原告:安某,农民。

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周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