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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685-4号

何国华与桂德兴等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85-4号

申请执行人:何国华。

被执行人:桂德兴。

被执行人:郭广梅。

被执行人:桂林峰。

被执行人:合肥五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520号。

法定代表人:桂德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工业聚居区内。

法定代表人:桂林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峰光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工业聚居区内。

法定代表人:桂德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美佳服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柏堰工业小区天池路。

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执字第00685-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23日,依法委托安徽省经纬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合肥五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龙塘工业园合马路北侧的土地和房产(土地证号:肥东国用2006第1**号;房产证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2015年8月31日竞买人梁星(身份证号××)以人民币1016.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合肥五星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龙塘工业园合马路北侧的土地和房产(土地证号:肥东国用2006第1**号;房产证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梁星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梁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斌

代理

审判员  黄磊

代理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