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6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张丽。
被执行人:孙军。
被执行人:贺定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军、贺定飞名下的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但是��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6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增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