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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民初字第0202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与赵庆涛、赵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赵庆涛,赵海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020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住所地:邯郸市联通南路18号。负责人宋祖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慧,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庆涛。被告赵海伟。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与被告赵庆涛、赵海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冯风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及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