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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851-1号

刘旸与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旸,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51-1号申请执行人刘旸。被执行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代表人李坚,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旸与被执行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琼劳人仲裁字(2015)第18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4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燕飞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符秋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