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浉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王亚伟,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被执行人郑金桃,男,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信浉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金桃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浉执字第88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下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仝允西
审判员 余 静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吕少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