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11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天泓(曾用名“黄卫群”),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6月8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华,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国际名品城6A,法定代表人黄天泓。诉讼代表人周光前,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系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天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逃税罪一案,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4)怀鹤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单位湖南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被告人黄天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黄天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天泓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天泓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天泓撤回上诉。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莫劲枝
审 判 员 欧晓林
代理
审判员 肖光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艳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