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492号原告韩莹,男,工人,现住辽中县。被告辽中县结核病院。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寇冠东,系代理院长。被告辽中县结合防治所。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寇冠东,系代理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莹诉被告辽中县结核病院、辽中县结合防治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莹承担。
审 判 长 赵天齐
审 判 员 杨国元
人民陪审员 戴 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肇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