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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二初字492号

原告韩莹诉被告辽中县结核病院、辽中县结合防治所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莹,辽中县结核病院,辽中县结合防治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492号原告韩莹,男,工人,现住辽中县。被告辽中县结核病院。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寇冠东,系代理院长。被告辽中县结合防治所。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寇冠东,系代理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莹诉被告辽中县结核病院、辽中县结合防治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莹承担。

审 判 长  赵天齐

审 判 员  杨国元

人民陪审员  戴 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肇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