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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2111号

张聿标与孙秀彬、孙秀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聿标,孙秀彬,孙秀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张聿标,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陈言峰,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秀彬,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孙秀忠,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美铜,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聿标诉被告孙秀彬、孙秀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聿标以双方的工程结算可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聿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聿标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玉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