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479号
原告:乔长兰,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三苗,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凤,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衡绍锋,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长兰诉被告张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长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 勇
审 判 员 夏怀兵
人民陪审员 邓晓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