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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行非执字第00061号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行非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号。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被执行人郑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郑某妻子),农民。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卫计局征决(2015)第025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2日作出的(2015)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215号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申请人依据该裁定书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竹山行非执字第000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明平

审判员  喻成文

审判员  南金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卢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