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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688号

王冈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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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688号罪犯王冈,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新疆克拉玛依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乌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王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0月14日提出对罪犯王冈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报称,罪犯王冈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六次季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提���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先后于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7月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10月、2015年2月、2015年7月六次获季度表扬。以上奖励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冈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军

审 判 员  陈 卫

代理

审判员  周晓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德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