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3688号罪犯王冈,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新疆克拉玛依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乌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王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0月14日提出对罪犯王冈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报称,罪犯王冈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六次季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提���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先后于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7月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10月、2015年2月、2015年7月六次获季度表扬。以上奖励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冈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军
审 判 员 陈 卫
代理
审判员 周晓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德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