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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1364号

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利达纺织有限公司、秦跃海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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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364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北蒋社区朝阳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姜文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海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上冈产业园纬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秦跃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跃海,居民。被执行人建湖县威力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上冈镇新东南路。法定代表人陈洪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洪明,居民。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江苏海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建湖县威力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秦跃海、陈洪明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商初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2888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江苏海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存款2000元、陈洪明存款1152045.75元,对余款,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底前还款30万元,2016年6月底前还款34万元,2016年10月底前结清所有借款,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都商初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爱华

审判员  耿晔照

审判员  蒋宝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