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覃开庆,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覃昔盛,男,1956年5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联珍,女,1960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陈联珍,女,1960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杨多平,女,1978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开庆、覃昔盛、陈联珍与被执行人杨多平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覃开庆、覃昔盛、陈联珍与被执行人杨多平正在进行协商,现申请执行人覃开庆、覃昔盛、陈联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覃开庆、覃昔盛、陈联珍与被执行人杨多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覃开庆、覃昔盛、陈联珍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子斌
审判员 冉成文
审判员 杨志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舒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