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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47号

覃开庆、覃昔盛、陈联珍与杨多平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开庆,覃昔盛,陈联珍,杨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覃开庆,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覃昔盛,男,1956年5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联珍,女,1960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陈联珍,女,1960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杨多平,女,1978年9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开庆、覃昔盛、陈联珍与被执行人杨多平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覃开庆、覃昔盛、陈联珍与被执行人杨多平正在进行协商,现申请执行人覃开庆、覃昔盛、陈联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覃开庆、覃昔盛、陈联珍与被执行人杨多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覃开庆、覃昔盛、陈联珍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子斌

审判员  冉成文

审判员  杨志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舒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