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01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16号4楼。法定代表人梁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焕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焕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焕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焕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焕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账号:00×××22)存款3093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