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汉执字第3014-2号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焕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焕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01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16号4楼。法定代表人梁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焕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焕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焕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焕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焕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账号:00×××22)存款3093元。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