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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民初字第01749号

原告杜翠花、王小平与被告太原华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翠花,王小平,太原华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小民初字第01749号原告杜翠花,山西大地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蕊,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辉,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小平,山西大地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蕊,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辉,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太原华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323233-0。法定代表人孙国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丽丽,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啸,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翠花、王小平与被告太原华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翠花、王小平与被告太原华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原华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翠花、王小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翠花、王小平撤回对被告太原华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433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681元,由原告杜翠花、王小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增仙

人民陪审员  韩桂平

人民陪审员  巩花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