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龙民初字第0512号

盐城市盐都区张庄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凌继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张庄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凌继红,何天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512号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张庄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张庄办事处西徐村6组。法定代表人何宝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寿井,盐城市盐都区张庄办事处仓头村书记。委托代理人仇育萍,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继红,居民。第三人何天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张庄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凌继红、第三人何天增排除妨害暨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张庄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张庄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张庄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张庄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为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艺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