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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462号

邓景文与冯君贵与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君贵,邓景文,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462号申请执行人冯君贵。被执行人邓景文。被执行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祥,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代表人徐罡,经理。申请执行人冯君贵与被执行人邓景文、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景文、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35755.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燕飞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符秋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