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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511号

崔卫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511号被执行人崔卫东,地址项城市孙店镇陈州张村。崔卫东罚金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项刑初字第000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卫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此案移交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卫东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项执字第005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伟堂

审判员  韩东华

审判员  刘东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高中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