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306812-0。法定代表人杨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明,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中,总经理助理。被告天津市第二纺织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麻纺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320115-5。法定代表人郝佩义,站长。被告吴宝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第二纺织机械制造厂、吴宝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第二纺织机械制造厂、吴宝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原告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雨梅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人民陪审员 李兵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