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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821号

南安博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象山方兴牧业有限公司、余松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安博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象山方兴牧业有限公司,余松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821号原告南安博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院下村,组织机构代码05030311-4法定代表人方青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生祥,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方兴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玉泉寺附近。法定代表人傅鹏俊,公司负责人。被告余松峰,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安博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方兴牧业有限公司、余松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安博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安博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安博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安博睿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振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颖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