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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504号

胡明石、孙惠芹与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胡明石,孙惠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蓉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惠芹。

上诉人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明石、孙惠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汾民初字00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上诉称:商品房销售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指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涉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共有十几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属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胡明石、孙惠芹等购房者起诉要求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解除购房合同,虽涉及十几位业主,但系双方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正常纠纷,尚不属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原审法院据此未支持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涉案纠纷属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人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要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平

代理

审判员 陈 斌

代理

审判员 姚 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闵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