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86号
原告:李中革,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身份证号码:×××1033。
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梁允超。
委托代理人:麦瑞珊,女,汉族,1989且3月2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码:×××0425,该××职员。
委托代理人:宋婉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3206,该××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革诉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革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中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革撤回对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文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静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