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872号
原告:李阳琼。
被告:吴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琼诉被告吴玲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阳琼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琼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
李阳琼与吴玲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872号
原告:李阳琼。
被告:吴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琼诉被告吴玲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阳琼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琼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