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蓟刑未初字第0035号公诉机关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成智,男,1996年2月15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蓟县。2013年5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蓟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小伟,男,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王成智之父亲。辩护人李春梅,女,4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王成智之母亲。被告人汪欢,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蓟县。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蓟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玲玲,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健,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蓟县。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蓟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县看守所。辩护人闫小竣,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欧洋舰,男,1995年12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群众,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在读学生,住蓟县。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蓟县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欧健博,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群众,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在读学生,住蓟县。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蓟县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欧国旺,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群众,天津市信息工程学校在读学生,住蓟县。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蓟县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欧建昆,男,1995年1月6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群众,天津职业大学机电学院在读学生,住蓟县。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蓟县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商志全,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群众,北华航天工业学院计算机与遥感信息技术学院在读学生,住蓟县。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蓟县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佟,男,1996年7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群众,天津理工大学华信软件学院在读学生,住蓟县。2015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公安蓟县分局取保候审。蓟县人民检察院以津蓟检未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智、汪欢、王健、欧洋舰、欧健博、欧国旺、欧建昆、商志全、王佟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智及其辩护人王小伟、李春梅,被告人汪欢及其辩护人王玲玲、被告人王健及其辩护人闫小竣,被告人欧洋舰、欧健博、欧国旺、欧建昆、商志全、王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成智纠集王某1(在逃)、被告人汪欢、王健、欧某1(另案处理)、汪某、董某(均未满16周岁),持砍刀、棒球棍等工具在蓟县白某镇中学操场附近,与因矛盾约定至此打架的被告人欧洋舰及其纠集的被告人欧健博、欧建昆、欧国旺、王佟、商志全发生殴斗,并致多人受伤。经公安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2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欧建昆肋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欧健博下颌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九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成智、汪欢、王健、欧洋舰、欧健博、欧国旺、欧建昆、商志全、王佟犯聚众斗殴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九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表示已认识到自己错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给其改过机会。被告人王成智的辩护人王小伟希望法庭对被告人王成智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欢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本次打架的起因上对方有过错;2、被告人汪欢系从犯;3、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得到对方谅解;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汪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健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健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中午,汪某(未满16周岁)与庞某(未满16岁)在QQ上聊天时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到蓟县白某中学操场上打架,汪某、董某(未满16周岁)等人对庞某进行了殴打。庞某被打后给其表兄被告人欧洋舰打电话,并告诉其自己挨欺负了,被告人欧洋舰遂纠集被告人欧健博、欧建昆、欧国旺、商志全、王佟等人赶到蓟县白某中学操场,见殴打庞某的汪某等人已经离开,在庞某的要求下,欧洋舰等人给汪某打电话,欲找对方解决此事,后来在电话中与和汪某在一起的欧某1(另案处理)发生争执。
被告人王成智见其女友欧某1与对方发生争执,遂纠集其兄王某1(另案处理),及与王某1在一起的被告人汪欢、王健,与被告人欧洋舰在电话中约定到蓟县白某中学附近打架。
被告人王成智、汪欢、王健及王某1、欧某1、汪某、董某等人携带砍刀、棒球棍、木棍等工具赶到现场,与被告人欧洋舰、欧健博、欧建昆、欧国旺、商志全等人发生互殴,被告人王佟未动手参与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王成智等人将与被告人欧洋舰一起到现场的被害人王某2致伤,其伤经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胸壁软组织损伤,腹壁软组织损伤,轻型颅脑损伤,头部、双侧上肢刀砍伤。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2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欧健博、欧建昆在互殴过程中亦被致伤,欧健博之伤经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胸壁软组织损伤,腹壁软组织损伤,轻型颅脑损伤,胸背部软组织损伤,下颌部刀砍伤;欧建昆之伤为左侧第9肋骨骨折,左肺下叶肺挫伤,胸壁软组织损伤,腹壁软组织损伤,轻型颅脑损伤,右上肢软组织损伤。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欧健博下颌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欧建昆肋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九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自行和解。另查,被告人王成智2012年5月2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蓟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6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欧某2证言证实:我是欧某1父亲。我出面与欧洋舰等人把打架的事调解了,钱都是王成智家出的,我给公安局送来一份调解书。2、证人庞某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一天中午汪某在QQ上骂我,和我定地方想打我,我就去白某中学操场找他去了,看见汪某、董某他们几个,我们就互相骂,汪某他们打我,一会儿不打了,汪某打电话叫来一男一女,女的叫欧某1,他们没打我就走了。我给我表兄欧洋舰打电话说:“大哥,我挨欺负了,你过来一趟,在中学操场呢。”对方走后,欧洋舰和五六个人过来了,看了看我身上说:“没事就回去吧。”我们就一起往回走,欧洋舰一个长的挺瘦的同学跟我要对方电话号,我把汪某的手机号给他了,欧洋舰让我回家,我就走了。3、证人汪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5日我和董某、卢某在白某中学操场跟庞某打架了,庞某打电话找人,我也给王成智打电话,王成智和欧某1过来给我们说好了,我和王成智、欧某1、董某就去吃饭了,吃饭时一个自称是庞某大哥的人给我打电话,我没在意,一会儿又有个陌生的号给我打电话,欧某1接的,她和对方骂了起来,王成智就不干了,他给王某1打电话说他媳妇挨欺负了让王某1快过来,后来王某1就带着汪欢、王健来接我们了,我们坐着他们的车去了白某中学操场,在车上王成智和欧某1用我手机给对方打电话说我们这就到,到白某中学操场没看见对方,欧某1又给对方打电话,后来欧某1说换地方了,我们就去操场附近的小土路上找他们,到白涧村东的小卖部处,不知道谁让我和汪欢、王健、董某从胡某1下车,汪欢拿了砍刀,王健拿了一根棒球棍,我和董某从边上找根棍子,王某1、王成智、欧某1拿着一把砍刀、一根棒球棍去了胡某2,我们从两边堵对方,王某1、王成智、欧某1朝对方走过去之后,汪欢、王健就冲过去了,我和董某也过去了,双方的人就打在一起了,对方一个挺胖的小伙说都认识,让我们别打了,我们就停手了。4、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5日下午2点多,我和欧某1、汪某在邦均镇吃饭,汪某接了个电话,是用免提接的,他与对方骂了起来,对方有好几个男的,我们几个就和他们对骂,欧某1挨骂了,她很生气,后来王某1来了,王某1的弟弟王成智是欧某1的男朋友,所以王某1也挺生气,接着我们就定地点打架。后来王某1找了辆车拉我们去了白某中学操场,汪欢、王健拿出两把砍刀、两把棒球棍,我们一边走一边分家伙,我从道边捡了一根木棍,我和汪欢、王健绕到后边朝他们冲过去,他们要跑被王某1、汪某拦下,我们就开始打对方,一个戴眼镜的把王某1的砍刀抢过去了,拿刀指着我们说:“今天谁也别想走。”有个脑袋坏了的报警了,我们就往东跑了。我们手里有家伙,我没有受伤,对方伤的重。5、证人王某2证实:2015年2月5日下午欧洋舰、欧健博、欧建昆、欧国旺他们来找我,说是去白某中学操场玩,半路上看见王佟和商志全,不知道谁找他们来的,我们往东走,欧洋舰说他小弟在白某中学操场被打了,还一直跟什么人通电话说到哪到哪了,到操场南边时,我们后边过来一辆桑塔纳车,下来四个人,其中两个拿着砍刀,另两个拿棒球棍,我们往前跑,前边有三四个拿砍刀棒球棍的人截着我们,其中有欧某1,她拿着一根木棍,拿刀的人让我们蹲下,欧某1问我们谁骂她了?然后对方开始打我们,双方扭打在一块了,我一直被打就退到墙角蹲下了,我的脑袋被打流血了就没人再动手了,我就用手机报警了。我父母出面跟对方把这事解决了,我得到一些补偿,我对他们的行为谅解了。6、同案人王某1供述证实,2015年2月5日下午2点半左右,我和汪欢、王健在一起呆着时,我兄弟媳妇欧萌萌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欺负她,让我赶紧回去一趟。他俩问用带刀吗?我说不用,他俩就出去拿回两把砍刀和两个棒球棍,我们三个坐车回了我家,看见欧某1正打电话跟对方骂呢,对方说在白某中学操场等我们,我就和欧某1、董某、汪某、汪欢、王健一起过去了,董某和汪某不知道从哪儿拿了两个棒球棍,到白某中学操场没看见对方人,欧某1打电话问他们在哪儿?对方要我们去小卖部,我们就过去了,对方有六七个小伙,我们吵吵起来,对方先动手了,我踹了他们一个人一脚,他们有三个人把我按在地上,双方人都打起来了,欧某1报警了,双方就停手了。打架的时候我拿了把砍刀,刀一直在我手里被他们压着,直到打架结束,后来我看到对方一高个小伙拿着一把刀,不知道是从谁手里抢过来的。7、同案人欧某1证实:2015年春节前一天,我和王成智在家呆着时,汪某给王成智打电话,说有人在白某中学操场欺负他,我和王成智骑电动车过去了,看见汪某和董某在打庞某,我们劝架,汪某又买来两个棍子打庞某,我和王成智看他不听劝就走了,汪某、董搏追上我们,我们四个一起去邦均吃饭了。吃饭时有人给汪某打电话说是派出所的,要我们去白某中学操场解决打架的事,我们没有去,后来对方又打电话过来直接说是庞某的大哥,说要打汪某,汪某就给王某1打电话让他帮忙打架,王某1和汪欢、王健坐出租车过来了,我们七个人一起去了白某中学操场,我看见我们坐的车上有两个棒球棍、一把砍刀,到白某中学操场汪某拿砍刀、董某和王健拿棒球棍下车了,王某1和汪欢空手下了车,我和王成智是过一会儿下的车,看见汪某、董某、王健拿家伙和对方打,王某1和汪欢空手跟对方打,对方八九个人都没拿家伙。8、被告人王成智供述证实,2015年2月初一天中午,我和我对象欧某1在家里正要吃饭,汪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白某中学操场一趟,我和欧某1骑电动车过去了,看见汪某、董某等人和庞某他们在操场上站着,汪某和庞某互相骂对方,董某他们几个就打庞某,有人拿棍子揎庞某了,打了一会儿就不打了,也没打坏庞某,然后汪某、董某请我和欧某1去吃饭了。吃饭时有人给汪某打电话,让他去白某中学操场,还冒充派出所的,欧某1就说了他们一句,对方人骂欧某1,我挺生气,就给我大哥王某1打电话说有人欺负萌萌,让他回来去白某操场,王某1让我们回家等他。过了四十分钟左右,王某1和汪欢、王健回来接我们,我们上车看见车后座下放着一把大水果刀、两根棒球棍,到操场我们分两拨人包抄对方,我和汪欢、王健拿棒球棍、董某拿水果刀,汪欢他们先和对方遇上就打了起来,我和王某1跑过去打对方人,我拿棍子揎对方一小伙胳膊了,他和我抡棍子,我又打他后背两下,对方有人把我的棍子抢过去了,有人杵我脑袋、踹我肚子、大腿,我被打倒了,有人喊别打了,我们就都不打了。打架后没几天我们家给对方赔偿了40000元钱,不知道这40000元钱是不是都是我家出的,对方不追究我们责任了。9、被告人汪欢供述证实,2015年2月5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王健、王某1在出租房呆着时,王某1接了个电话,他说是汪某打来的,一会儿他又接了个电话,说:“欧某1挨欺负了,让我们一起过去看看。”我和王健都同意去,就问王某1需要拿着砍刀和棒球棍吗?王某1说拿着,我们就拿着两把砍刀和两个棒球棍坐车去了王某1家,王某1打电话把王成智、欧某1、董某、汪某叫出来,我们七个人坐车去了白某中学操场,汪某和欧某1先后给对方打电话了,对方说在白某中学南面小卖部呢,我们就坐车过去了,我和董某、王健、汪某在小土路西面先下车,我和王健拿着棒球棍,汪某和董某从路边捡了木棍,王成智、王某1、欧某1坐车到小土路东面下车后,王成智、王某1和对方打起来了,我、王健、汪某、董某冲过去和对方人打在一起,我用棒球棍打一个小伙后背几下,一个戴眼镜小伙把棒球棍抢过去了,他用手里的砍刀背打我右胳膊一下,后我们就不打了,王健将一把砍刀、一根棒球棍放在出租车里,王成智坐车走了。欧某1从地上捡个树枝子打对方一个人着,王成智和王成武拿砍刀了,王健拿棒球棍打对方一个人脑袋着,对方那个最胖的小伙没动手,他一直在劝架,其他人都动手了。出事后我给王成智他爸钱去调解这事着,记不清是5000元还是10000元了。10、被告人王健供述证实,2015年2月初一天中午,我和汪欢、王某1在蓟县出租房呆着时,王某1接王成智电话后,他说:“拿家伙儿,萌萌挨欺负了,咱们瞅瞅去。”我和汪欢拿着两把砍刀、两根棒球棍,坐一辆车去了王某1家,接上王成智、欧某1、董某、汪某,我们一起去了白某中学操场,汪某给对方打电话后,我们去了操场西边小卖部附近,我和汪欢拿棒球棍、董某和汪某从地上捡的棍子、王某1和王成智各拿一把砍刀,王某1、王成智、欧某1从后面包抄对方,我们把对方堵住后,让对方蹲下,对方没听,我们双方就打了起来,对方三个人打我,我用棒球棍打对方人,有人喊:“别打了,流血了。”就没人打了,事后汪欢说有人想在我身后打我,被他一棒球棍给打倒了。对方有一个个儿矮的胖乎乎的小伙儿没动手,劝架着,除了他没动手,剩下的全动手了。事后,我和汪欢每人出了2500元钱给了王成智的父亲去调解这事,我把钱给汪欢了,是他给的王成智的父亲。11.被告人欧洋舰供述证实,2015年2月5日中午我小弟庞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白某中学让人打了,让我瞅瞅去,我给欧建昆、欧健博打电话说了这事,他们答应跟我瞅瞅去,欧国旺也过来了,后来我又找了商志全,王佟也过来了,我们到操场看见庞某,对方的人已经走了,欧建昆和王佟让庞某给对方打电话,把对方叫回来说说这事,吓唬吓唬对方,对方说在邦均呢,我们要了对方电话号,看庞某没事就让他回家了,我们去白某台球厅了,王佟给对方打电话说我们是派出所的,让他们过来一趟,对方把电话挂了,我用自己手机给对方打了过去,接电话的是个女的,我以为打错了,欧健博把手机拿过去和对方又逗又骂的,然后他又用自己手机打了过去,还是骂,路上我们碰见商志全他也跟我们打台球去了,对方开始给欧健博打电话定地方打架,我们找到王某2后对方还是打电话要打架,我们就去操场找对方去了,还没到操场就有一辆黑色桑塔纳停在我们身后,下来四五个人,手里拿着砍刀和棒球棍,我们就往胡某2边跑,东边站着四个人,其中有个女的拿着树枝子,两个男的拿砍刀,另一个男的拿棒球棍,他们两拨人冲我们跑过来,我们就打在一起了,他们打我们,我们也打他们,我把对方一个岁数大的男子按地上了,商志全从对方手里抢过来一把刀和一个棒球棍,后来我们报警了。事后没几天对方找我们调解了,赔偿了我、王某2、欧建昆、欧健博损失了。12、被告人欧健博供述证实,2015年2月5日中午1点多,我给欧建昆打电话,他告诉我欧洋舰小弟被打了,让他一块儿去看看,时间不长欧洋舰给我打电话说他小弟庞某被打了,让我跟他们把庞某接回来,吓唬吓唬对方。我给欧国旺打电话让他跟我一起去吓唬吓唬对方,我和欧洋舰、欧国旺在路上碰见欧建昆一起去了白某中学操场,路上欧洋舰又联系了王佟,我们到操场看见庞某衣服上有好多脚印子,庞某让欧洋舰把对方人叫过来,看意思是挨打了不干,欧洋舰给对方打电话问这事咋办?对方挂机了,再打没人接听了,王佟用他手机给对方打电话说:“我们是派出所的,你们在哪,回来吧。”对方又挂了电话,我们一边打电话一边去了白某台球厅,欧洋舰打电话叫来商志全跟他说了庞某挨打的事,欧洋舰给对方打了好多次电话对方都是说两句就挂,欧洋舰用我的手机给对方打,和对方在电话里骂了起来,对方跟欧洋舰定地方,后来把电话挂了。对方打回电话我接了,他骂我,我也骂他,后来欧洋舰招呼我们去刘吉素小学找对方,我们不愿意去别的村,欧洋舰就跟对方定了白某中学操场,路过王某2家欧洋舰让他跟着去了,说对方找我们来打架了。还没到操场对方开车过来了,我看见对方拿着砍刀就掏手机报警,一个小子把手机给我踹掉了,对方让我们蹲下,我们没听,一个人砍王某2,我过去跟他抢刀,随后双方乱打在一起了,有用脚踹的、有用手打的,后来就不打了。13、被告人欧国旺供述证实:2015年2月5日中午,欧健博让我去他家找他,见面后他告诉我欧洋舰小弟庞某被人打了,让我和他去白某中学把庞某接回来,我俩到白某操场看见欧建昆、欧洋舰、庞某了,一会儿王佟也来了,我们几个一起走了,路上欧洋舰打电话叫来商志全,我们几个去白某村打台球了,期间,欧洋舰和欧健博都给对方打电话了,后来欧洋舰说“有事,走了。”我们出来找了王某2,不知道欧洋舰怎么跟他说的,然后我们都去了白某中学操场,到白某中学西侧时,欧洋舰跟我们说:“一会儿有人要找我们打架。”过一会儿看见有几个人上来就打我们,有拿砍刀的、有拿棒球棍的,我们也还手打他们,2、3分钟就不打了,对方往东走了,王某2报警了。对方有个叫欧某1的,她拿木棍了,喊:“打呀、打呀。”我们一方欧健博眼部、下巴被打伤了,王某2头部被打伤了,欧洋舰抢刀时手被划伤了,欧建昆肋骨折了,商志全我俩手被刀划伤了。我们几个人中王佟和商志全都戴眼镜,王佟个矮比较胖,商志全个高,也比较壮。14、被告人欧建昆供述证实,2015年2月5日中午,欧洋舰给我打电话说他小弟庞某被人打了,让我去白某中学操场,我在电话里和欧健博说了这事,让他也去白某中学操场。我到白某中学小卖部看见欧洋舰了,随后欧健博、欧国旺也到了,我们四个一起去了操场,看见庞某身上都是脚印子,欧洋舰看没啥大事就说:“走吧。”我们就走了,庞某老是说挨打的事,欧洋舰就把对方手机要过来给对方打电话了,打了几个电话后对方一个女的和欧健博对骂起来,后欧洋舰让庞某回家了,我们去打台球,期间,欧洋舰又接电话和对方骂了起来,欧洋舰说“走,出去了。”我们出来找了王某2,然后我们都去了白某中学操场,路上欧洋舰打电话说:“你妈的,你们等着。”过一会儿看见有几个人拿着砍刀,我们就往东跑,前边有人拿砍刀和棒球棍堵我们,双方就打一起了,王某2报警了,双方就不打了。后来听说王佟没动手。平时王佟、商志全、欧健博都戴眼镜,王佟最胖。15、被告人商志全供述证实,2015年2月5日中午,欧洋舰给我打电话说他小弟在白某中学操场挨打了,让我跟他把他小弟接回来,过了一会儿,欧洋舰又打电话说让我去台球厅找他,我就去了,路上碰见王佟,我俩一块去了台球厅。打球时欧洋舰一直给人打电话,连吵带嚷的,挂电话后欧洋舰说去白某中学操场,对方在那儿等我们,我意识到是去打架了,路过王某2家,欧洋舰让王某2也跟着去了操场,路上欧洋舰说一会儿要打架,咱们看看捡点啥,我们看道边的树枝子很大就没拿。到操场南边时,我们后边过来一辆桑塔纳车,下来四五个人,拿着砍刀、棒球棍朝我们冲过来,我们往前跑,前边有2、3个人拿砍刀棒球棍截着我们,其中有欧某1,她拿着一根木棍,他们骂了我们两句就开始打我们,用刀砍、用棒球棍打,把我们打散了,有人打王某2,我过去跟对方抢砍刀和棒球棍了,把打他的人拽到了旁边,让他们别打了,欧洋舰把对方一个人按倒在地上了,王佟在边上拉着一个人。我们一方有王佟、商志全、欧健博都戴眼镜,我和欧健博都是细高挑,王佟个儿比我们矮而且胖。16、被告人王佟供述证实,2015年2月5日中午我给欧建昆打电话想玩牌,他说欧洋舰小弟庞某被人打了,让我跟着去白某中学操场,我就过去了,打庞某的人走了,欧洋舰让庞某给对方打电话让他们回来,庞某打不通,欧洋舰给对方打电话让对方人过来,对方挂了电话,我给对方打电话说是派出所的,他们也把电话挂了,后来欧洋舰多次给对方打电话,对方都是说两句就挂,于是欧洋舰他们去了白某台球厅,我回家了。出来看见商志全了,他说欧洋舰小弟挨欺负了找他去台球厅呢,我俩就一块儿去找欧洋舰他们了,打球时欧洋舰总是给对方打电话,定了在白某中学操场打架,我们就一起往白某中学操场走,路过王某2家把他也叫上了,欧洋舰怎么跟他说的我没听见。路上欧洋舰让我们捡点啥打架用,我们看地上有树枝子,但是都挺大的就没拿,我们到操场南边土路呆了一会儿对方就过来了,拿砍刀和棒球棍让我们蹲下,我们没听,不知道谁跟对方抢砍刀着,我们就打起来了,欧洋舰、欧健博、欧建昆、欧国旺跟对方好几个人打在一起,王某2被打到墙角,我过去劝打他的人,搂着打王某2的人,一边楼一边说“兄弟别打了”,我也没打他,他也没打我,后来王某2头流血了,双方就不打了。17、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2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欧建昆肋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欧健博下颌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8、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九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19、学校证明、学生证复印件等证实被欧洋舰、欧健博、欧国旺、欧建昆、商志全、王佟系在校学生。20、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成智2013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蓟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21、协议书、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九名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汪某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本案的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智、汪欢、王健、欧洋舰、欧健博、欧国旺、欧建昆、商志全、王佟法制观念淡薄,纠集他人或在他人纠集下参与聚众殴斗,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成智、汪欢、王健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应当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成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对其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成智、欧洋舰均系纠集者,是主犯,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成智、汪欢、王健等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多人轻微伤,对三名被告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欢、王健、欧健博、欧国旺、欧建昆、商志全、王佟在他人纠集下参与殴斗,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汪欢、王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欧健博、欧国旺、欧建昆、商志全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佟参与本次聚众斗殴的情节轻微,对其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诸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智、汪欢、王健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对方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欢、王健的辩护人发表的应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汪欢、王健持械参与聚众殴斗,且本次殴斗过程中致多人轻微伤,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二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故对二名辩护人发表的对被告人汪欢、王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发表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适当采纳。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2013)蓟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成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的缓刑考验期限;被告人王成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撤销缓刑后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被告人汪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被告人王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被告人欧洋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欧健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欧国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欧建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商志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佟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叶占红
审 判 员 潘晓哲
代理
审判员 刘会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茜茜附: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项: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