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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4660号

欧榕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4660号罪犯欧榕辉,男,1972年8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2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榕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8)佛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4月9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欧榕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4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欧榕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榕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欧榕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欧榕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八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 丽 华

代理

审判员 林 传 富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