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船山行初字第19-1号原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西干道延伸段大转盘。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清华,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遂宁市城区遂州中路862号。法定代表人成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浩,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世勇,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邓建华,遂宁市人民政府法制法办公室公职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中强,遂宁市人民政府法制法办公室干部。第三人万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某乡某村,公民身份号码510900。委托代理人李民洪,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万某工伤性质行政确认一案中,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凤富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人民陪审员 李安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