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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4509号

周建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周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4509号罪犯周建辉,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周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建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建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建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红

代理

审判员  吕振云

代理

审判员  林传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妙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