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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3469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韩纪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韩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346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杜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际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韩纪波,男,生于1979年6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被告韩纪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焦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