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浉执第448号
申请执行人:季文清,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刘长胜,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湖东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季文清与被执行人刘长胜借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浉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季文清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浉民初字第109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仝允西
审判员 余 静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少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