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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浉执第448号

季文清申请执行刘长胜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浉执第448号

申请执行人:季文清,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刘长胜,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湖东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季文清与被执行人刘长胜借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浉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季文清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浉民初字第109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仝允西

审判员  余 静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少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