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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851-1号

蔡天树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天树,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851-1号

申请执行人:蔡天树(木材经销部业主),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琳悌。

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负责人:吴春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天树与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