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850号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黄某某,男,4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剑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那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