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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850号

60、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850号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黄某某,男,4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剑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那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