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4578号罪犯关某伦,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某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关某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关某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4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关某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关某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 丽 华
代理
审判员 吕 振 云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潘 妙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