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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4291号

范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4291号原告范某。被告白某。

原告范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双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短时间内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矛盾诸多,且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又懒惰成性,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某辩称,其并不是对家庭不负责任,首先被告的所得收入全部交给了原告;其次被告帮助原告家里装修了房屋,偿还了部分欠款。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同意,但要求原告返还被告装修原告房屋的费用及被告婚前从老家带来的钱款共计4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结婚后被告在原告家中居住,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大阳牌摩托车1辆、冰箱1台、电脑1台、电脑桌1张、椅子1把。双方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包括空调挂机2台、电动三轮车1辆。关于婚后共同债务:欠被告大姐面条钱1500元、欠被告朋友空调钱1000元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主张欠其大姐购买空调钱5000元、被告主张从其父亲处借款8000元,因双方各自主张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对方又不予认可,故本院均不予维护。被告主张婚前为原告装修房屋支付40000元,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又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维护;被告主张婚前给付原告20000元,其中部分款项用于为原告偿还欠款,因该款已全部用于双方婚后的正常家庭支出,且不符合返还的法定条件,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本院亦不予维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空调挂机2台和电动三轮车1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且为便于履行,以归原告所有较妥,但原告应给予被告相应的财产折价款。关于婚后共同债务:欠被告大姐面条钱1500元、欠被告朋友空调钱1000元,因上述两笔债务均经被告所欠,故由被告全部偿还较妥,但原告亦应给付被告相应的债务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白某离婚。

二、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大阳牌摩托车1辆、冰箱1台、电脑1台、电脑桌1张、椅子1把归被告所有。

三、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空调挂机2台、电动三轮车1辆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财产折价款3000元。

四、双方婚后共同债务:欠被告大姐面条钱1500元、欠被告朋友空调钱1000元全部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给付被告相应债务份额1250元。

五、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上述第二、三、四、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双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若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