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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252号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锦溪、林玉芬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吴锦溪,林玉芬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252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锦溪,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玉芬,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锦溪、林玉芬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安溪县人民法院己作出的(2015)安执审字第390号行政裁定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5月25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129336元及滞纳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锦溪、林玉芬行政非诉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有关财产情况。经查询,至今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审字第39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文红

审判员  李培忠

审判员  陈进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苏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