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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行执字第2152号

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与黄骅市齐家务乡小刘庄村民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骅市国土资源局,黄骅市齐家务乡小刘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行执字第2152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377号。法定代表人刘炳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刚,黄骅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骅市齐家务乡小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黄骅市齐家务乡小刘庄。法定代表人王凤林,村代会主席,代理行使村主任职责。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黄骅市齐家务乡小刘庄村民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黄国土罚决字(2015)第齐-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4年10月被执行人黄骅市齐家务乡小刘庄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齐家务乡小刘庄村集体土地1428平方米建幼儿园(建筑物面积210平方米,地类为设施农用地,符合《黄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骅市齐家务乡小刘庄村民委员会作出黄国土罚决字(2015)第齐-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28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教室面积210平方米;3、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14280元整(大写:壹万肆仟贰佰捌拾元整)。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释明了救济途径。被执行人黄骅市齐家务乡小刘庄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骅市齐家务乡小刘庄村民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黄国土罚决字(2015)第齐-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黄骅市齐家务乡小刘庄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黄国土罚决字(2015)第齐-00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执行人黄骅市齐家务乡小刘庄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1428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教室面积210平方米。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黄骅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被执行人黄骅市齐家务乡小刘庄村民委员会缴纳罚款14280元整(大写:壹万肆仟贰佰捌拾元整),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华卫

审 判 员  曾宪明

代理

审判员  杨文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