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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2737-1号

蒋志敬、宁波甬祺铝轮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志敬,宁波甬祺铝轮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2737-1号申请执行人蒋志敬,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甬祺铝轮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8849-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丰成村。法定代表人鲁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民初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蒋志敬与被执行人宁波甬祺铝轮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甬祺铝轮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一批动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因涉及工资及优先受偿权,故暂未分配;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批机器设备,但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273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宏良

审判员  卢树立

审判员  项宇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