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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209号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恒禹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严文俊,董事长。被执行人乌兰浩特恒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禹继顺,总经理。被执行人禹继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乌兰浩特恒禹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李维维,女,1981年7月3日出生,住乌兰浩特市新机场路西'style='cousor:pointer'﹥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乌兰浩特恒禹商贸有限公司内。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恒禹商贸有限公司、禹继顺、李维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济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该案由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早已不经营,执行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在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丕华

审判员  顾 泉

审判员  乔东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冬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