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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终字第3053号

秦秀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1-0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30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秦秀丽,女,1951年9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吴爱英,部长。委托代理人李曼。委托代理人赵建基。

上诉人秦秀丽因请求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行初字第4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秦秀丽针对天津市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因其与申请公开的事项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故其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秦秀丽关于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宏玉

代理

审判员  哈胜男

代理

审判员  薛 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