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53号
申请执行人:唐修顺
被执行人:李振龙上述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9000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9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海执字第1153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天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