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刑执字第406号罪犯冯广俊,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库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广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巴刑执字第170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于2021年1月24日。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警官杨乐、王强出庭提请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马英、王俊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冯广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提出,罪犯冯广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学习、劳动,考核期间共获季度表扬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新疆巴音郭楞监狱对冯广俊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广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10月10日、2015年2月5日、2015年6月5日获季度表扬三次;2015年1月25日、2015年7月25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广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广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邢益和
审 判 员 施凌云
代理
审判员 王俊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爱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