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城西一路9号。负责人周家树,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百亿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13号。法定代表人鲁元才,总经理。被执行人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13号。法定代表人鲁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鲁元才,男,汉族,1955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罗良玉,女,汉族,1951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鲁强,男,汉族,1982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百亿饮品有限公司、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元才、罗良玉、鲁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省百亿饮品有限公司、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元才、罗良玉、鲁强至今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鲁元才所有的在四川省资阳露乐思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处置,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鲁元才所有的在四川省资阳露乐思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的股份现未具备处置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我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资执恢字第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则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牌楼支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理
审 判 员 杨承杰
代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