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庄文普,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桂林,该委执法检查大队队长助理。委托代理人尹良峰,阜南县XX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刘飞、张瑞。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阜人口征决(2013)10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阜人口征决(2013)10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被征收人刘飞、张瑞于2013年4月11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49090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阜人口征决(2013)10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人口征决(2013)10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孝琴
审 判 员 仕学虎
人民陪审员 栾婷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前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