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51号
原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尚学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邦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了合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市繁昌县新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维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俞夏银 微信公众号“”